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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 馆 须 知
为加强图书馆的行政管理和业务建设,规范各项具体业务工作,适应高等学校教育深化改革的需要,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服务,发挥教育职能和情报职能作用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和《辽宁省高等学校图书馆业务工作统一规范》的要求,特建立本馆规章制度、岗位职责、工作细则,以求工作有章可循。
一.读者入馆需知 二.读者证有关规定
三.阅览室有关规定 四.读者借阅违规处理 五.离校手续
一.读者入馆需知
- 读者凭本馆所发本人读者证,并经门卫检查方可入内。
- 文明礼貌,注意衣冠整洁,穿拖鞋、背心者谢绝入馆。
- 保持馆内安静、整洁。请勿在馆内吸烟、乱扔废纸、随地吐痰、喧哗和吃瓜子等。
- 爱护馆舍及各种公共设施。不准在各处墙壁及厕所门上乱写乱划。
- 存包柜只限当日使用,不准个人长期占用。
- 不得抢占学生自习室座位。
- 自觉遵守本馆借阅有关规定。
- 违者按照馆内有关规定处理。
二.读者证有关规定
1、办理读者证的规定
凡属本校正式教职工、学生均可到本馆办公室办理读者证。办证者需交工本费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。若读者证丢失必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和补办读者证。
2、读者借阅书量和借书期限(表):
| 读者类 |
借书量限(册) |
借书时限(天) |
| 一般 |
续借(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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副高职以上教师 |
15 |
60 |
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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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级以下教师 |
12 |
60 |
6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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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 |
10 |
30 |
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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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生(专、本科) |
8 |
30 |
30 |
3、使用读者证的规定
读者证只限本人使用,须认真保管,不得转借他人,违者作如下处理:
- 凡借别人读者证者(不管本人同意否),工作人员有权扣押其证件,取消借阅资格,并追究其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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拾到别人的读者证者,应及时将其证件交还本人或及时送到图书馆办公室,若使用该证件借书,按窃书相关规定处理。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。
- 丢证者必须立刻到图书馆办公室挂失,挂失前的一切记录由本人负责。
- 补办图书馆读者证时,办公室需视其情况收取工本费等。
- 教工因工作调动,学生因毕业或休学、退学而离校,需办理退证及注销权限手续。
- 降级学生须主动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,否则自动取消借阅资格。
三.阅览室有关规定
- 读者不可带书包、书刊等私人物品,并凭本人读者证入室。
- 阅览室的书、刊等各类资料一律不外借,仅供在室内阅读。
- 读者在阅览室里阅读书、刊使用代书板,每人每次只可以从架上取阅一本,读后放回原处。
- 禁止在阅览室内开通手机和BB机,以免影响他人学习。
-
读者使用书、刊等资料时,必须倍加爱护,严禁批画、污损和撕毁书刊资料。一经发现,管理人员有权按照本馆有关规定处罚。
四.读者借阅违规处理
- 读者所借图书资料,务必按规定时间归还,逾期不还者,每册每天应交纳超期使用费0.1元。同时暂停借书权限。
-
读者所借图书资料,如有遗失应在一个月内赔偿原版本图书,另收加工费3元。否则按原价的3-5倍赔偿。具体办法为(1)1987年以前的图书按5倍赔偿。(2)期刊、多卷书、丛书遗失其中1册,按全年或全套定价加倍赔偿(其余卷期不退)。(3)丢失图书在一个月内如找到,凭缴费单退还款项。
- 读者不得勾画、污损、撕坏馆藏书刊资料,违者按原书刊价格3倍罚款。
- 污损馆内桌、椅、墙壁等各类设备和公共财产者,视情节轻重处理。
- 盗用他人读者证借阅图书资料者,一经发现,停止借阅一个学期,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学院和校学生处。
- 非外借图书需复印时,当时应归还未还者,交纳超期使用费(按超期罚款规定10倍执行)。
-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图书馆。
五.离校手续
凡教职工调离学校、学生毕业或其它原因离校,应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,如数交还借阅证件,才能办理离校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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